西文理校发〔2023〕9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和促进高校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协调、高效运行、持续发展的核心环节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 报〔2020〕30 号)、《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本科教育教 学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 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 以督促教、 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督导结合,重在指导” 的指导思想,实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组织实行校院两级体制,建立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和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学校和学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委员会负责领导,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对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 1 名,成员若干名,由退休和在职人员组成,通过特邀加入、本人申报或各教学 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督导员人选由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初审后,形成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核,由校教学质量保障委员会审定 后聘任为督导员并颁发聘书。校级督导员聘期为 2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可根据专业结构和工作需要由学院确定督导员人数,最少由 2 人组成;如果专业数超过 2 个,则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对应的督导员。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设组长 1 人,成员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评估与质量 监控中心审核备案。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的指导。
第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二级单位副职及以上任职经历的退休、在职教学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有较强的责任心 和奉献精神,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效果良好,学术水平较高。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3.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现状、教育理念先进。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5.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
第九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可参照上述标准并 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原则上院级督导应具备与所在学院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教学经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应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做好督导工作。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在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指导下,在全校范围内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督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评课
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堂表现状况,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提供整改建议。
(二)教学检查
1.专项检查:参与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组织的毕业论文、课程考核、实习实训专项教学检查及专业认证、审核评估等重要工作的督导检查。
2.人才培养情况督查:对各专业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意见;按照本科教学的评估要求,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师风、教风与学风建设、教学管理与保障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评审
1.教学竞赛评审:受邀担任评委,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校级教学竞赛的评审工作。
2.教学类项目评审:受邀参与校、院两级各类教学奖项、教学改革项目、优秀课程立项的评审工作。
(四)教师培养
1.交流座谈:参与教师交流座谈活动,了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相关的建议。
2.青年教师培养:作为专家面向青年教师开展专题讲座、讲课指导、职业生涯指导。
(五)能力提升
1.业务学习:作为教育教学督导,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培训或自学,加强自身对现代教育理论、教学质量监控、教育教学督导业务的学习和提升。
2.调查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对本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履行的职责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有计划、全方位地开展听评课,对本教学单位内的课堂教 学质量评价,课后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优良教风。
2.指导青年教师的的教学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3.经常性、制度化地开展教学检查。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教学档案建设情况 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4.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开展教师评学、学生评教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了解教师对授课班级学风、班风的评价,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本教学单位领导,同时向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报送。
5.深入进行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为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6.配合学校参与各种教育教学专项检查、专业认证、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和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由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向校级、院级督导下发听评课安排。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召开的督导工作例会和相关培训学习活动,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安排,加强与二级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督导工作经验与体会。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督导员每学期坚持经常性的听评课,听课时要对 每位听课对象进行综合考查,在教案、教学设计、作业或课程论文(设计)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评价和整改建议。
校级督导每学期听评课次数不少于 40 次,参加各类教学检 查不少于 1 次,积极参与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发起的专题调研活动。
院级督导员首先要与校级督导员开展听评课,配合完成本教学单位所有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其次要针对本单位教案与教学日志、毕业设计与学位论文、考试试卷、教学实习与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特别是要加强对教案、试卷、毕业论文(设计) 的检查。原则上每学期检查和评价一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不少于 6 份(覆盖成绩高、中、低三个层次);检查课程考核材料比例不低于每学期开出课程的 50%,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督导员听课后填写听(评)课记录本并写明评价意见,与任课教师反馈交流,对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 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调研结束后要总结分析调研结果,撰写调研报告,反映真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召开座谈会 要做详细记录,会后写出会议纪要;教学检查后,填写教学检查记录表。所有文字记录及表格均须交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存档。
第十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交流总结会议,专项工作应提供专题报告或书面建议。校级督导员每学期末向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报告。学院每学期末向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提供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每位督导员应以学年为周期具体联系 1 个学院,深入系统地开展督导工作,并写出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加强和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 教师要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对校级督导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优秀的督导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应予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督导工作的性质和活动开展形式,每年由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列支督导工作经费和校级督导员的酬金预算,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经费和督导员酬金由所在学院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年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督导员,予以公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