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新增本科专业如有归属其他学科门类的,按照国家批准新设该专业时确认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对象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类型。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学校完成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国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非脱产(含函授、业余等)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
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二)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
有课程有效成绩为准,计算平均绩点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五条 双学位项目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除满足第四条相关条件以外,还需达到合作协议规定的学位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学分或课程,达到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二)平时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通过学业水平测试。测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或以上。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三)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因其他违纪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
(五)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五门次(含)以上者。
(六)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条件,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八条 学生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或达到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情形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课程总评成绩达到本专业的前40%;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三)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
(四)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作为第一申请人获批国家授权专利;
(六)作为第一获奖人在学科竞赛A类赛事获奖(省级奖等序列第三层级及以上)。
第九条 学生如达到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课程总评成绩达到本专业的前25%;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三)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
(四)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学校认定的C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C级期刊仅限CSSCI、CSCD来源期刊);
(五)作为第一申请人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六)作为第一获奖人在学科竞赛A类重要赛事获奖(省级奖等序列第三层级及以上)。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十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毕业学期按时通过所属学院提出授予学
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者学校不受理相应申请。
(二)各学院对照本细则第四、五、七、八、九条规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对来华留学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
(三)国际交流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来华留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报送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者,教务处(国际交流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一年之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逾期者学校不受理相应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本细则第六、七、八、九条要求,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第四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国际交流处提出复核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将学位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及其相关学业材料予以审查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的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教务处、国际交流处以及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自2024级起开始执行,第七条第三款的“考试作弊行为”自2025年3月31日起执行,第八、九条自2026届起开始执行。第八、九条如涉及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录取,要求雅思成绩不低于6分(含)或托福成绩不低于100分(含)。其余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相关规定内容,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