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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发挥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特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申请;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第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专业教育,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在充分尊重学生专业兴趣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接收学院)考核,最后按照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定向生、公费师范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等,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高职单招、中外合作办学、ICC项目类等特殊招生类型的学生,不能跨招生类别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

(三)保留入学资格、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退学的和无故不缴费注册的学生。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以及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五)上级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备下列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能在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或留(降)级学生,原修读专业已被取消或原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由接收学院确定其所能转入年级。接收学院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其可置换的学分数,若存在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无法置换时,必须降一级转专业;降一级后仍存在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无法置换的,必须再降一级转专业,但不得超过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条 接收学院应综合考虑本学院各专业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接收学生人数,原则上接收学生人数不能超出当年招生计划30%,不得因学生转入影响教学质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进行,具体时间以教务处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教务处负责学校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接收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对转专业工作各环节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三)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等。实施方案应在当年转专业工作启动前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志愿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未经网上报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一律不予受理转专业申请。

(五)接收学院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向学生发布转专业相关信息,为学生提供专业咨询。按时报送考核成绩、是否降级及拟录取意见,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考核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教务处拟定转专业名单,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学生在名单发文公布后方可进入转入专业学习,学籍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相应要求,方可毕业。接收学院要高度重视转入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学业指导。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按照课程内容和学时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明确学生应补修的课程和学分,督促学生完成补修。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章 大类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实行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入学一年后才能进行专业分流,并在第二学年结束后完成全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按各学院规定的时间填报分流志愿。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参考学生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结果要对学生进行公示,并报备教务处。

第十五条 专业分流具体的班级划定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教学班分流人数不得少于20人。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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