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文理校发〔202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树立良好教风,营造敬畏课堂、关爱学生、教师好教、学生好学的良好氛围,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与教学工作中,由于主观的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教学工作的环节,教学事故可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后勤保障类四大类教学事故。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可分为四级: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差错
第五条 教学差错:
(一)一学期内教师或实验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5分钟以内。
(二)教师着装不得体或在课堂上吸烟,造成不良影响。
(三)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课堂内发出声响而不及时关机,或者在课堂内接打电话。
(四)不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导致课堂教学秩序混乱,或上课学生缺席人数达该班总人数1/3及以上,教师未在课后20分钟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备。
(五)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有抄袭现象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学院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上课时未带教材、教案、教学进度表、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因准备不足造成不良影响。
(七)实验前期准备不足,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0分钟以内。
(八)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九)教师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其主讲的课程或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在学校组织的专项评估中认定为不合格。
(十)学生电子注册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但未影响后续工作。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对课程考核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十二)因工作失误导致教学信号(上课铃声、考试铃声、考试广播等)出现故障或时间错误,影响教学(考试)活动正常开展。
(十三)教室内多媒体设备、黑板损坏,水、电、暖气、风扇、空调故障,卫生状况差等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报修后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一学期内教师或实验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次在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二)未按规定办理调补课审批手续擅自调课、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人上课2课时(含)以下。
(三)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20%以内。
(四)未有正当原因,实际授课进程与计划教学进度相差2周。
(五)教师语言态度粗野或传播不文明内容。
(六)带领学生从事实习内容以外的活动,延误或影响实习工作。
(七)因准备不足,使实验推迟或中断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理教学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随意减少教学内容,降低要求者。
(十)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有关规定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在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十一)教师忽视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持续改进,连续指导的两届毕业论文(设计)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专项评估中认定为不合格。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或导致学生受到轻微伤害。
(十三)由于管理不严,造成少量有害药品、危险品去向不明。
第七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上交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影响考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聊天、使用手机、看书报、批阅试卷等),发生不尽职行为,经考务人员提醒后仍不改正。
(三)未经审批改变考试安排或擅自更改考试时间,监考人员私自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五)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六)错判试卷、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占学生人数的10%以内。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
第八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发放教学任务书、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
(二)因课程、实验、考试等变动,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而造成不良影响。
(三)未按规定发放或领取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实验、考试冲突,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五)教学活动出现问题,接报后未能及时处理。
(六)不按规定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或因漏订教材而影响正常教学。
(七)不按时发放教材,或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教学工作。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籍处理或电子注册信息出错,造成严重影响。
第九条 后勤保障类教学事故:
(一)未按计划完成教学设施的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三)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较大教学事故
第十条 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实验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
(二)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停课1课时及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调补课审批手续擅自调课、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人上课2课时以上。
(三)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20%以上、50%以内。
(四)未有正当原因,实际授课进程与计划教学进度相差3周(含3周)以上。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六)教师、实验人员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或传播不健康内容,情节严重。
(七)因准备不足,使实验推迟或中断20分钟以上至1课时。
(八)在教学实习中,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实习计划。
(九)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过程中,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抄袭、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十)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万元-5万元(含)人民币以下或导致学生受到轻伤。
(十一)因管理不严,使剧毒药品或危害较大药品、危险品去向不明,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
(二)考试命题、印刷、封装出现错误使考试无法进行。
(三)考试命题不符合命题规范的要求,试题偏易,题量偏少,致使开考后1/2时间内,60%学生交卷。
(四)丢失未阅试卷,无法判定学生成绩。
(五)错判、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占教学班学生10%—30%。
(六)因保管不当,导致试题失密,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因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使试卷不能按时发放,延误考试10—20分钟或被迫取消当次考试。
(二)保管期内丢失1个教学班考试试卷。
(三)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习成绩、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结(肄)业证明及其他证明证书。
(四)重订或错订教材,造成经济损失。
(五)对接报的有关教学问题无特殊原因一周未对当事人回复处理意见。
(六)未及时落实教学任务,致使课程无法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类教学事故:
(一)因校内电力设施故障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未按规定时间发放10分钟以上或无故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第五章 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散布不健康言论等,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暗示、鼓动学生罢课、闹事。
(三)因疏忽致使剧毒或危害较大的药品、危险品流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财产损失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导致学生重伤。
(五)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50%以上。
第十五条 考试与成绩类教学事故:
(一)教职工对学生考试作弊提供便利。
(二)漏登、错登学生成绩或经抽查错判试卷占教学班学生30%以上。
(三)未经考核,任课教师随意提供虚假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四)泄漏试题,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二)违反毕业生资格审查制度,发给学生不应获得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三)在各种教学数据(教学课时量、学生成绩等)上报统计中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学院教职工由各学院负责认定,机关工作人员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教学事故责任必须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于三天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定;较大教学事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定,教务处处务会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处务会复查,主管校长审定。
(三)没有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可参照上述教学事故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认定。
(四)如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人,则教学单位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按以下具体办法进行处理:
(一)教学差错在部门内部诫勉谈话,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二)一般教学事故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扣发责任人10%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较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3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参评各种先进,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四)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50%奖励性绩效工资,该年度不能参评各种先进,两年内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开除公职。
(五)一学期内发生2次教学差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六)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次数和程度,可以叠加处理。
(七)凡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将构成新的教学事故,对单位责任人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八)主动报告教学事故行为的,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理。
(九)一年内发生5次教学差错以上、或3次一般教学事故以上、或2次较大教学事故以上、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取消教学单位教学评优资格。
第八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时间,并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如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事故认定部门的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复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在一周内研究给予仲裁及回复。
第二十二条 《西安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备案表》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该表一式两份,于事故处理后,一份留学院或部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