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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进我校实现校院两级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牵头,统一安排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属实者,给予取消学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材料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应征入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其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件及相关材料随当年入学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由学校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年新生报到注册时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并可在下一年新生报到注册时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凭学生证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贷款或资助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训)、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严格控制,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3天及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批准;请假 3 天以上到 1 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请假 1 周以上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及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考勤员负责如实记录和上报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每周将考勤记录汇总并公布,教务处每 4 周将各学院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公布。

学生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缓考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书面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的请假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备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以及正式开课的选修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按考核性质分为正考(以下统称“期末考试”)、缓考、补考及重修考试。

课程结课后即可进行考核(期末考试、重修考试),但不得与其他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缓考和补考安排于每学期期初进行。课程考核总体安排由教务处制定,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患病、受伤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七条 因伤病或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认定和公共体育教研室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的形式修读体育课。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相应课程总评成绩计 0 分,备注缺考,且不具有补考资格;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其相应课程总评成绩计 0 分,备注违纪或作弊,亦不具有补考资格。

学生一学期内因请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 及以上者、对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未完成 1/2及以上者,原则上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计0 分。

第十九条 学生正常参加期末考试,但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考试;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缓考考试,但学校不再对缓考安排补考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经补考考试后,成绩仍然不及格的可参加重修考试。学生必须在相应不及格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内进行重修报名,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一条 若学生的重修考试与其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安排时间出现冲突,学生可在考试前对当学期的期末考试课程办理缓考手续,获批后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含面试、答辩等)、写作(含作业、报告、综述等)、实操(含机考、实验、制作、实践等)等。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学校亦提供带有绩点的学业成绩表,以便学生在对外交流中学习质量的评定。百分制、五级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成绩形式

百分制

对应绩点

五级分制

对应绩点

对应关系

100~90   分

5.0~4.0

优秀

4.5

89   分~80 分

3.9~3.0

良好

3.5

79   分~70 分

2.9~2.0

中等

2.5

69   分~60 分

1.9~1.0

及格

1.5

60   分以下

0

不及格

0


第二十四条 缓考成绩登录与期末考试成绩登录方式相同。补考、重修考试、结业后重修考试成绩及格的,均在相应位置按 60 分登录总评成绩,若不及格以实际考试成绩登录总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参军入伍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操作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创新创业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其违纪与作弊情节,按《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学专业基本学制 2 年,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学专业基本学制 1 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从征兵单位所发入伍通知书记载时间起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应征入伍学生应及时持征兵单位所发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学校武装部开具校内入伍通知单,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参加联合 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需持相关审核完毕的批准书(申请表)原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患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及以上者;

(三)因进行创新创业或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以 1 年为限,休学时间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学习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西安市医保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 2 年。

第三十一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前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复学:

(一)申请复学的学生可于期满前 1 周提出复学申请;

(二)退伍学生申请复学的应提供退役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附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签署意见,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办理复学手续后,学校教务处根据复学学生实际编入原专业后续班级,并执行新班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若原专业停止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后续班级学习,并执行新班级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休学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学生休学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学生按期复学,对经过通知,仍不按期办理复学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留学籍及休学学生具有学校正式学籍,户口暂不迁出学校。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2.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函。转出函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加盖学校公章)和公示无异议的说明(加盖学校公章);(下同)

3.本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包括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原学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本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和公示无异议的说明;

4.因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与我校商定的三级甲等以上 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因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因素需转学的,出具军、退役或休学等相关证明。

(二)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6 月、12 月)集中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省内申请转学学生,经双方学校协商一致,报经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后,我校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四)跨省转学的学生,经双方学校协商一致,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我校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五)转学到我校的学生,执行转入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已修读过的课程,可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创新创业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置换后若存在欠缺的课程,则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跟班学习或自学的方式进行修读并参加考核。

(六)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需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联系对方院校,并按照对方学校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参照《西安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学籍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籍预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前一学期结束时所有应完成的课程考核,下同)学分累计达到 10 学分及以上者,或有 3 门课程不及格者(无论是否经补考、重修)应给予学籍预警。各学院填写学籍预警通知书,由学生本人签字,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本学院学籍预警材料留存备案待查。

第三十八条 留(降)级除毕业学期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及以上者,必须留级(或降级)。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主动申请留(降)级。主动申请留(降)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随相同专业后续班级继续学习,执行后续班级人才培养方案。

留(降)级不允许跨年级进行。作留(降)级处理者,从留(降)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教学计划。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要求时,可以跟原班试读,试读期为 1 个学期,第一学年结束时未达到留(降)级要求者,继续跟原班学习;达到留(降)级要求者,作留(降)级处理;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无法给予实际留(降)级处理者,可允许其跟原班试读,但留(降)级记录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意外致残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学满 1 年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 1 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教务处注销学籍,并限期离校。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可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先进集体及个人表彰奖励办法》、《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等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6-10 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通报批评后又旷课 1-10 学时或累计旷课 11-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 1-10 学时或累计旷课 21-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 1-10 学时或累计旷课 31-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 1-10 学时或累计旷课 41-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或累计旷课 51 学时及以上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依据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旷课达到规定学时的。

第四十六条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留校察看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作出,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文件送教务处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留校察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查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再由教务处处务会进一步审查并形成拟处理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处分决定。原始材料及处分文件的存档由教务处负责,同时将处分文件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

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处分文件由教务处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并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文件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其后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它四种处分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 6 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12 个月。

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生效后次日起算。学生所受处分的期限多于在校剩余学习时间的,其所受处分的期限即为剩余学习时间。

第四十九条 处分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院评议。学院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后,结合教务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形成评议意见。

(三)审核及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院审核并做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教务处审核并做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所有解除处分决定由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解除处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原处分的文件号、种类、期限、具体期间及事由;

(三)处分期间内的现实表现;

(四)本人签字;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及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所受处理、处分由教务处如实记载于教务管理系统,供相关部门查阅使用。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发放

第五十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其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存在课程不合格情况者,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结业,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继续在校学习。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申请在结业后1 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合格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进行重修、补作、补测者或经重修、补作、补测仍存在不及格课程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于每年七月初发放,换发的毕业证书亦同时发放,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或教育部学位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一章 学生申辩及申诉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 60 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处理有异议者可向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或公告送达期满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确有不可抗拒因素贻误申诉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后继续行使上述权利。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附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1 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具体可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我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及《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文理校发[2016]109 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安文理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处理处分操作办法》

2.《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处理处分意见书》

3.《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处理处分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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