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目标,秉持开放办学的精神,鼓励学生创新创业,以多种方式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置换和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等效原则。学分置换与成绩认定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参照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要求,根据本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综合考察认定。
(二)一次性原则。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置换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所修读课程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不再进行学分置换与成绩认定。
(三)学院主体原则。学分置换与成绩认定以学院审核为主,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标准,可制定学院学分置换与成绩认定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国(境)内外留学项目、短期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参加的实习或其它实践活动。
(二)因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三)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课程。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以申请认定当年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为准)。
(五)参与开放实验室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后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下同);单独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
(六)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获奖。
(七)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及其他通行相应语种等级考试。
(八)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九)经学校认定的创业成果。
(十)参军入伍。
(十一)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三章 学分置换的要求与方法
第四条 课程学分置换一经认定,均应以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进行系统录入。
第五条 进行国(境)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进程,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学习期间尽可能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选修课程应尽可能与我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为防止出现未修满专业必修课学分,或因教育制度及人才培养方案差异导致在交流学校无法找到对应的课程等情况出现,学生应在外出交流前办理缓考手续,回校后通过参加缓考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 学生进行国(境)内外校际交流所修读的课程,其课程内容涵盖范围较广的,最多可认定我校2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涵盖范围较窄的,也可以2门或以上交流课程的学分认定我校1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申请置换学分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一般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5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学籍异动后,学分置换与成绩认定:
(一)学籍异动前修读的课程与现专业现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学籍异动前修读的课程与现专业现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学籍异动前修读的课程与现专业现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在学校实际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范围内认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习后因各种原因未实际取得辅修专业学位的,其已修读合格的辅修学位课程可置换校内公共选修课不超过4学分。若学生最终取得其辅修专业学位,则其所有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均不得用于学分置换。
第十一条 学生以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学分置换的,须严格按照学生所获证书的涵盖范围进行课程学分的置换,且1项证书可置换相应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以参与开放实验室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后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及单独获得专利或发表论文进行学分置换的,学生本人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且1项专利(1篇论文)可置换相应专业选修课不超过2学分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获奖,可置换相应专业选修课学分。(见下表)
学科竞赛级别 | A类 | B类 |
国家级 | 4学分 | 2学分 |
省部级 | 2学分 | 1学分 |
(注:1.学生以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竞赛不同级别赛事按获得最高级别的获奖结果认定学科竞赛学分。
2.团队获奖,团队负责人乘以1调节系数,其余成员乘以0.5调节系数后计算学分。)
第十四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可以置换大学外语四次课程的学分,六级考试成绩不再参与学分置换;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可以实际的考试内容及成绩置换课程内容相对应的大学计算机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其他通行外语等级考试是指托业(TOEIC)考试、雅思(IELTS)考试、托福(TOEFL)考试、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托业考试达到595分(含)以上,雅思(IELTS)考试达到5.0分(含)以上,托福(TOEFL)考试达到72分(含)以上,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达到205分(含)以上,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取得初级(含)以上合格证书,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取得中级B1(含)以上合格证书,可置换大学外语四次课程的学分。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取得N3合格以上证书,可置换大学日语四次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创业成果经认定,可置换创新创业公共选修课或相应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见下表)
1.企业年营业额(X万元) |
100≤X<200 | 200≤X<500 | 500≤X |
2学分 | 4学分 | 6学分 |
2.企业年融资额(X万元) |
50≤X<100 | 100≤X<200 | 200≤X |
2学分 | 4学分 | 6学分 |
(企业年营业额或年融资额置换学分,两种情况同时存在不累加计算,以学分置换高者为准)
第十七条 退伍复员学生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四章 成绩认定方法
第十八条 学生以所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其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直接按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登录。
第十九条 若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是以“A、B、C…”等级形式给予成绩的,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取“均值”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等级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均值 | 等级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均值 |
A+ | 95-100 | 98 | C+ | 72-74 | 73 |
A | 90-94 | 92 | C | 69-71 | 70 |
A- | 85-89 | 87 | C- | 66-68 | 67 |
B+ | 82-84 | 83 | D+ | 63-65 | 64 |
B | 78-81 | 80 | D | 60-62 | 61 |
B- | 75-77 | 76 | F | 0-59 | 55 |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95。)
第二十条 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2、80、70、61、55”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第二十二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大学外语课程成绩认定的对应关系如下: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 | 大学外语课程成绩 |
425—429 | 75 |
430—434 | 76 |
…… | …… |
535—710 | 97(可认定的最高成绩) |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与内容相对应的大学计算机课程的成绩认定为分数的直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计分形式或以非课程形式进行学分置换的,相应课程成绩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分置换前已参加拟置换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的不予置换;考核未通过的置换为重修成绩。
第五章 学分置换及成绩录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成绩单、各种相关证书及刊物原件、复印件,外文材料须附翻译件。翻译件中要对国外课程的学时、学分和课程简介或做出相应的说明,属于非课程类型的学分置换,也应对相关证书、刊物及其涉及的相关领域等背景情况做出必要的中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进行课程学分的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认定结束后统一将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教务处审批的“西安文理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一份由相关二级学院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备案。毕业前各二级学院统一将留学生国内成绩单原件、国外成绩单原件和《西安文理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审批表》原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分置换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创新创业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7〕10号)废止。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