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申请;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第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专业教育,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接收学院)面试考核,最后按照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跨招生类别申请转专业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以及最后一学年的学生。
(四)上级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备下列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能在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休学后复学或留(降)级学生,原修读专业已被取消或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3周进行。学生转专业填报志愿原则上不超过2个,所有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向接收学院提交《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由接收学院确定其所能转入年级。接收学院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其可置换的学分数,若存在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无法置换时,必须降一级转专业;降一级后仍存在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无法置换的,必须再降一级转专业。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不得超过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条 接收学院应综合考虑本学院各专业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接收学生人数,原则上接收学生人数不能超出当年招生计划30%,不得因学生转入影响教学质量。
第十条 转专业录取按照学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以前一志愿录取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接收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和面试,并将面试成绩及录取计划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面试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教务处拟定转专业名单,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学生在名单发文公布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学籍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变更。
第三章 大类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实行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入学一年后才能进行专业分流,并在第二学年结束后完成全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专业分流前完成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考核总分的计算,并公示。学生按各学院规定的时间填报分流志愿。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根据学生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结果要对学生进行公示,并报备教务处。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具体的班级划定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教学班分流人数不得少于25人。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