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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西安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充分发挥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服务功能,以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创新创业意识,扶持创新成果落地,促进项目产业化,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科技部火炬中心众创空间服务规范》(国科发火〔2015〕2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秉承“开放、引导、共享、扶持”的理念,汇聚政府、产业、行业、高校的政策、资本、资讯、人才、技术等优质创新创业资源,构建以创新创业教育、创业能力训练、创新创业实践、创业项目孵化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适合创业的微观环境和系统支撑。

第三条  孵化基地采用“项目遴选—创业训练营—入驻孵化—成立公司—对接投融资机构—专业孵化器”的孵化模式,建立入孵团队(企业)进驻、退出动态机制,制定入孵团队(企业)审批、考核办法。

第四条  孵化基地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孵化基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孵化基地全局性工作,负责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组长:主管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产业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孵化基地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杰出创业导师组成,负责入孵团队(企业)的遴选、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第二章  入孵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入孵团队(企业)基本条件

(一)入孵团队(企业)的负责人及联合发起人在学有余力或办理休学手续的前提下创业。有学籍预警、留(降)级、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予入孵。

(二)入孵团队(企业)主要从事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科技创新、新媒体、教育培训等产业,其产品(服务)的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

(三)团队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能力。

(四)入孵团队(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孵化基地内。

(五)入孵团队(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六)未注册团队要求股权结构明晰,已注册企业要求产权明晰,有独立法人地位。

(七)入孵团队(企业)为毕业五年内毕业生创办,企业负责人须持有西安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包括继续教育学院毕业学生)

第六条  入孵审批程序

(一)孵化基地每年10月进行入孵团队(企业)遴选,遇特殊情况可酌情进行遴选。

(二)申请入孵的团队(个人)或企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孵化基地。

申请材料包括:

1.团队(企业)入孵申请表

2.商业计划书

3.拟注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及上个月财务报表

6.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三)由孵化基地对入孵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四)由专家委员会对入孵团队(企业)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入孵团队(企业)并予以公示。

(五)入孵团队(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入孵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入孵团队(企业)可免费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办公室、路演大厅、会议室、咖啡区等场所及公共办公设施。

第八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20万,再积极争取包括政府、企业、校友等各方扶持资金,其中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不少于80万元,用于孵化基地资金不低于30万元,用于创业项目孵化种子资金、创业导师补贴、创新创业氛围营造等。

入孵团队(企业)可向孵化基地申请基金,由专家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其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团队成员、市场前景等综合评定后确定支持额度,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入孵团队(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扶持资金。

第十条  孵化基地为入孵团队(企业)在孵化期内配备“一对一”创业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入孵团队(企业)负责人及联合创始人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创新创业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置换学分。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注册代理: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公司注册等工商事务咨询及代理服务。

(二)政策对接: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对接服务。

(三)联网办公: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互联网接入及网络办公等服务。

(四)场地提供: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空间和共享办公基础设备。

(五)创业沙龙:以创业信息、创业经验、创业资源、项目预路演等为主题的创业交流活动。

(六)商业计划:帮助入孵团队(企业)编写、完善用于投融资或项目演示的商业计划书。

(七)风投对接:帮助入孵团队(企业)对接风投机构及天使投资人,提供洽谈技巧辅导。

(八)项目路演:组织项目路演,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相关经验和技巧的辅导。

(九)财务咨询:帮助入孵团队(企业)进行运营财务分析及提供建议。

(十)战略咨询:帮助入孵团队(企业)分析、选择项目发展方向。

(十一)市场渠道:帮助入孵团队(企业)对接销售管理方面的专家和行业市场资源。

(十二)人力资源: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应对公司运营架构、人员绩效体系、人员招聘、本地人力资源政策等问题。

(十三)培训服务:为入孵团队(企业)进行创业培训。

(十四)知识产权:为入孵团队(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战略、代理等服务。

(十五)法务咨询: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十六)财税服务: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会计记账与税务申报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水电气热等保障服务。

(十八)其他服务:为入孵团队(企业)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入孵团队(企业)作为学校创新创业典型并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十四条  入孵团队(企业)在校生成员在每学期末须报告当学期各科成绩。

第十五条  入孵团队(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应当遵守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孵化基地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孵团队(企业)在入孵后一月之内提交《西安文理学院创业项目档案》,从入孵第二个月起,每月20日填写递交孵化基地项目进度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于年末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每年定期对入孵团队(企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入孵团队(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数量为入孵团队(企业)总数的10-20%,奖金为5000元/家;考核合格的入孵团队(企业)方可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自查并进行整改,由孵化基地办公室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孵化。

第十八条  入孵团队(企业)入孵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期满可依据情况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经同意后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延期不再享受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孵化期满或拟提前毕业的企业,应当向孵化基地提出毕业申请,孵化基地对协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毕业。

(一)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年销售收入500万元或利税5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被兼并、收购或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同时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二项及两项以上的企业即可以申请毕业,孵化基地每年举行一期统一毕业典礼,并对毕业企业进行授牌。

第二十条  入孵团队(企业)有下列情况,孵化基地上报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者。

(二)考核不合格,并未按孵化基地要求整改到位者。

(三)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统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且隐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半年内未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文理学院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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