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办法

西文理院字〔2006194

第一条 为做好西安文理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西安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管理中所形成的教学成果,这些成果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立项研究和自主研究成果,原则上需要在本院教学实践中经过2年以上的教学检验。具体包括:

(一)教学研究、改革与实践方面:致力于教学研究与改革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且为国家、省、市或院级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成果。

(二)专业建设方面:能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从学院实际出发,提出专业调整和建设方案,以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为理论依据,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开拓创新,并在实践中证明方向正确,初见成效。

(三)课程建设方面:对课程在结构体系、内容安排、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建设,并在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对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

(四)教材建设方面:教材内容能体现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及教学的适用性,且能适应学科的发展及改革的需要。经实践证明其内容的取舍及编排有益于推动教学改革,有益于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教学管理方面:探索和应用科学方法推进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等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并经实践证明有益于提高学院教学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院在编在岗的,直接承担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一般要有在我院连续2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经历。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如超过5人,可作为集体项目申报。

第五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须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

第七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对所有报奖项目进行严格的形式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人的条件,申报成果的条件,申报成果有无疑点,必要时进行调查,并将申报的教学成果递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必要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常设机构(教务处)提出,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复议。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一、二等奖三个等级。被评为院级奖的成果,学院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人之间的排序或能否排上名次等问题,均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不能解决的,学院将不予评审,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学校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并将成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经查证属实者,撤销其奖励,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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