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

西文理院字〔201118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教学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断促进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明确职责,发挥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评估和决策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名推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学科(专业)布局需要提出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为:

1.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4.热心学院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件资料管理、会议通知等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管理分委员会、教学监控分委员会、教学保障分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各分委员会分设主任委员1人、成员为单数。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各分委员会委员内指定。

第十条 各系(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应成立系(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1.教学工作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2.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教学基本建设(含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3.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4.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等。

5.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审定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

6.指导教务处对各系(院)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7.审议学院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职责

(一)教学管理分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及发展规划;审议学院有关学科、专业的评价方案;参加专业建设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审议学院新专业申报方案,确定上报新专业目录。

2.指导、审议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审议学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规划(计划);审议各专业教材选用情况;审定课程的学科(部门)归属;审议学院有关课程建设的评价方案并参加课程评估实践。

4.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成果奖。

5.代表学院对有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申报、教学成果认定等方面的争议进行仲裁。

6.定期深入教学一线,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情况报告。

(二)教学监控分委员会职责

1.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2.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督察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

3.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提出相应建议。

4.参与有关质量监控、教学督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推荐和审议学院教学督导人选。

5.负责对有争议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结果。

6.定期深入教学一线,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情况报告

(三)教学保障分委员会职责

1.协调学院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和后勤服务保证。

2.审议、督察学院教学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3.审议学院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计划);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开展产学合作。

4.指导、协调学院图书资料信息、仪器设备和教学基本设施的配置和使用。

5.指导、协调学院校园网络运行与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使用。

6.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风建设。

7.定期深入教学一线,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各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经与会人数的过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其下设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通报情况。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委员、会议议程、委员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各分委员会和办公室在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委员会和办公室除完成职责范围的常规工作任务外,还要积极完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增补、罢免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提议经教学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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