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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训练,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组成

  根据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实验教学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1.课内附设实验:附属于理论课程,跟随理论教学课程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包含课内附设实训。

  2.独立设课实验: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出,并计算学分,包含按学时分配的单独设课实训。

  第三条 实验类型

  实验教学可按形式和内容分为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三种。

  1.验证性实验:是指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点的实验。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二是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通过验证,加深学生对某个理论知识点或实验方法及操作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2.综合性实验:是指综合课程多个理论知识点的实验。该类实验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和方法的综合训练。

  3.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教师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二是教师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三是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第四条 实验教学条件

  实验设施配备:公共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3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

  实验指导教师配备:原则上各类实验课半个标准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课一个标准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与变更

  凡列入培养方案的实验教学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课内附设实验课程须随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独立设课实验课程须单独制定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大纲必须列明实验课程的学时与学分、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内容简介、参考教材、考核方式、实验设备及器材配置、实验项目一览等。实验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制订,由专业负责人审定汇总,交学院存档备查。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进行。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包括新增、更改和删减)实验项目或内容,必须由课程负责人在实验管理人员配合下,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学院存档备查。

  新开实验课程(包含课内附设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应由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论证,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学院存档备查。论证内容包括:实验的基本条件,师资状况,实验与课程的关系、作用与创新性,教学资料的充分性。

  第六条 实验教材的选用与编写

  实验课程必须要配备实验教材。实验教材的选用应由教研室和实验室相关教师共同讨论确定,要严格执行《西安文理学院教材管理办法》,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或近三年出版的实验教材。

  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丰富的教师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并使用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教材。自编实验教材可参考以下内容: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实验教学教研活动

  1.专业教研室和实验室须定期联合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质量和实验室开放的范围。

  2.教研室和实验室须认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听评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须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

  3.新任实验课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正式上课前,教研室、实验室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4.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教研室和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实验指导教师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教学中。

  第八条 实验课表及实验教学进度表的制定

  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完成本学院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安排,并将实验教学安排进本学院课程安排表,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于每学期初,完成本学院各专业本学期的实验教学进度安排,课内附设实验须随课程教学进度表制定,单独设课实验须单独制定实验课程教学进度表。实验课表及实验教学进度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实验课表如确需调整,须由任课教师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具体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课程安排的意见》;实验教学进度表如需调整,须由任课教师申请,专业负责人同意,学院审批并备案。

  第九条 各专业中凡具有实验教学环节的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都应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各专业有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课程须占所有实验课程的80%以上。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课程所开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不少于实验项目的20%。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审定,须由实验指导教师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经过对实验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的论证后,确定为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审定表》,经教研室、实验室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每年6月份按专业将当学年《西安文理学院实验项目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待查。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考核

  实验教学的考核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其中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的考核应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安排实验操作考试。不参加实验超过计划学时数1/2、缺交实验报告累计1/2,视为实验考核不合格。

  课内附设实验成绩,一般由实验过程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两部分组成,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独立实验课程成绩,一般由实验过程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和实验课程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按照实验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包括: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包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及试讲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考核记录、实验室开放记录、综合性及设计性实验开设记录、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应用成果、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相关资料样式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1.制定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2.检查学院实验教学制度、管理、组织、实施情况。

  3.检查、督促各学院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学院职责

  1.制定实验教学工作管理细则。

  2.组织审定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审定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3.安排本学院所属实验室能够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实验教师提前备课。联系落实其他学院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实验课。

  4.安排实验教学开学初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6.制定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具体措施,力争实验室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及覆盖面广。

  7.重视实验室的条件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8.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素质,确保实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9.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意义与原则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开放实验室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设备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创新和实践锻炼的空间。

  开放实验室应贯彻“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的定义与类型

  1.开放实验室是指在我校具有正式建制,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学生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实验室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开放模式,鼓励实行学生参与或自主管理,开放实验室的具体类型由各学院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可参考以下形式:

  (1)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室:在该类实验室进行的实验课程中,须含有学生自选实验项目(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项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完成项目。

  (2)创新实践型开放实验室:面向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完成各项科研项目;结合开展的大创项目、学科竞赛和其他创新创业活动,由学生进入实验室利用课余时间完成相关项目。

  (3)素质与技能培养型开放实验室:在该类实验室中,对学生开展科技、人文和艺术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技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1.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分管教学或实践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学院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2.新增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由各专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开放实验(实训)室审定表》,经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留学院存档备案;同时,学院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开放实验(实训)室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待查。

  3.开放实验教学项目应根据开放实验室的类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由各学院、各专业或开放实验教学项目指导教师按照学院内部审定流程自行确定,并以开放实验室为单位由学院进行汇总。

  4.开放实验教学项目须由各学院指定专门的实验指导教师,可由专业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5.开放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学年结束前,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本学年实验室开放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附开放实验教学存档资料(如:开放实验项目汇总、指导教师及学生名单、开放记录、学生考核结果及实验成果等等),留学院存档。开放实验教学存档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由各学院各专业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设计,须反映整个开放实验教学环节中的全过程(包含各种原始记录)。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资格

  1.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担任。

  2.实验指导教师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的备课

  1.了解所指导实验相关的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2.要求学生提前预习实验教材。

  3.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4.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5.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学生纪律管理

  首次实验教学开始前,必须对学生宣读和讲解《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守则》、《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守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每次分组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

  1.实验开始前,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

  2.实验期间,维持实验秩序,不得离开现场。关注学生的实验进展情况,注重对学生实验习惯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态度。

  3.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应在实验原始记录单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1.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本学院制订的实验报告格式和填写规范,要求并检查学生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2.实验指导教师须用红笔,按学院统一批改标准和表述符号批阅实验报告,成绩评定要有评分依据或评分标准。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实验态度、理解与执行力、创新能力等实验效果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注明批改日期,签字确认。

  3.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批改实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在学生下次实验课前批完。使学生能了解上次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本次实验报告书写时避免,改正。

  4.实验教学环节结束后,回收学生的实验报告,交实验室集中保管、归档。

  第五章 学生的学习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预习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及相关知识和步骤;对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记录

  学生应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学院制式的实验原始记录单,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报告

  1.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并附有实验教学人员签字认可的实验原始记录单。

  3.实验报告要做到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图表规范,分析认真,讨论深刻并按时上交。

  4.对实验结果要进行误差分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由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经费下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和实验教学的特点,根据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如与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文理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审定表

  2.西安文理学院实验项目汇总表

  3.西安文理学院开放实验(实训)室审定表

  4.西安文理学院开放实验(实训)室汇总表

上一条:关于开展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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