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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学校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而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教学基地。利用这些单位的先进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方式,为相关专业的认识实习、课程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提供条件,极大地丰富实践教学内容。

第二条 建设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利用社会资源联合办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实践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建设原则

第三条 根据专业与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践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立足西安、辐射周边的基本原则,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四条 实践基地数量应满足本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凡专业认证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专业认证标准中对于本专业实践基地的数量要求。

第五条 实践基地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与有能力指导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二)坚持“互惠互利、共建双赢”原则。学校利用实践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实践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及人员技术培训等。

(三)坚持相对稳定原则。通过建立一批稳定的实践基地,为各专业的集中见习实习教学安排提供保障。

(四)坚持社会服务、教学、科研相结合原则。通过主动服务,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场所。

第三章 基地建设条件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核定资质的正规单位,社会形象较好;

(二)基地依托单位的生产运行正常、设备情况良好、重视学生实践、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践工作,并且与专业基本对口,便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三)每年能够接收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践,提供实践所必需的学习、工作条件,为实践师生的住宿(市区内除外)提供方便,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求,并能协助解决实践过程中的有关困难。

(四)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五)实践基地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师范类专业实践基地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小学(含幼儿园)和学校密切合作,责权明确,协同育人。双方签订基地建设协议,实习师生能深度参与实践基地教学工作,共同制定师范生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资源、组织教学团队、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制定考核标准、评价培养质量。

(二)实践教学体系完整,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保证足量的课堂教学授课时数及授课类型。提供满足师范生实践教学需要的场地。软硬件设施完善。

(三)实践教学队伍由优秀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和学校教师组成,数量足,水平高,核心骨干稳定性强。全面推行“双导师制”,由高校教师和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密切配合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实习生的管理、指导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基地建立程序

第八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立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院(部)在对拟建实践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连同基地考察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二)签订协议。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委托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基地、有关学院各执一份;学院参照统一的协议文本格式,负责落实《协议书》签署事宜。

(三)备案。学院将签署完成的协议书及时交教务处备案。

(四)挂牌。实践基地所在单位可挂“西安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予以撤销:

(一)无故两年内没有接收过实习生;

(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继续承担实践基地教学任务;

(三)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 基地建设内容

第十条 实践基地主要做好以下内容的建设: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由学院和基地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建校外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共同建立有关实践教学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实践基地应根据岗位训练要求,由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共同确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安排实践教学活动,评价实践教学质量,参与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建立适当的实践教学模式。

(三)优化指导教师队伍。实践基地应共同建立由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构成的、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完善实习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双方协商共同建设好实习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必要条件。

(五)建立实践基地档案。实践基地建立后,由各学院负责建立每个基地的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实践基地介绍,包括:基地依托单位介绍,基地建立时间、适应专业、可承担的实践教学项目,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基地指导教师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基地建设协议书;基地的规章制度等。

2.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包括: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等),学生的见习实习报告及成果,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3.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立与撤销等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单位和学院共同负责。根据学校相关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各实践基地承担相应职责、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费用按照《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单独拨付。

第十四条 为促进实践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督促实践教学环节的完成。对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基地予以经费支持;对建设成效不足、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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