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西文理校发〔2024〕3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实习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学,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专业实践环节的统称,主要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规划、组织与指导;制定学校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完善质量评价与条件保障体系。实习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院长任小组成员。
各学院组建学院实习管理小组,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工作、本学院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质量评价与条件保障体系。实习管理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院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领导、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相关人员、辅导员构成。组员中必须有一名实习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学院的信息收集以及学院间信息传达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1.制定教学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审批全校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
2.审查各实习队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3.分配和审核实习经费。
4.配合各学院建立实习基地。
5.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组织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
第六条 学院职责
1.拟定实习计划,于每年6月和12月底以前填报《西安文理学院实习计划表》《西安文理学院实习计划汇总表》,并上报教务处。
2.编写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
3.制定实习教学标准(含考核),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规范。
4.制定学生实习守则,做好实习安全教育工作,并为学生购买保险。
5.认真选择实习地点,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
6.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做好实习学生出发前的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
7.指导本学院各专业实习工作,并深入实习现场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8.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提前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到实习单位,便于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
9.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2)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各学院应指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进行实习指导。每名指导教师(含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
10.检查、评估实习质量。
11.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1)实习结束以后,组织各实习小组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填报《西安文理学院××学院实习工作总结》于实习结束后1周内报学校教务处实践科。
(2)完成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相关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教育实习相关资料参照《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3)组织评选实习中的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2.讲授实习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3.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4.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5.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6.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7.负责实习经费开支,并注意节约。
8.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报告、实习相关表格等资料交学院存档。
第八条 实习单位职责
1.实习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2.配合实习生所在学院拟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内容并书面下发学生,选派有经验的指导教师。
3.协助我校实习师生解决食宿等生活问题。
4.组织相关活动,向实习师生介绍单位及实习内容的基本情况,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与我校指导(带队)教师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管理、指导、成绩评定工作。
6.做好实习工作相关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九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2.严于律己,要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3.必须服从实习小组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中必须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4.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教育实习须完成实习手册及必须的过程性资料。
第十条 实习方式一般应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考虑到专业性质、实习内容要求的不同,以及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部分实习也可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分散实习比例不超过当年实习生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对于确需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考察接收单位资质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的“接收函”,接收单位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学院在审核批准分散实习书面申请前,原则上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分散实习的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 分散实习与集体实习同时段进行,学院应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和要求,为分散实习学生配备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杜绝将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的现象。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顶岗学生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出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严禁将实习环节以任何形式外包。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学生有义务和责任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维护学校的声誉。
三、实习计划
第十六条 实习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应注重与理论教学的衔接。
实习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目的和要求;
2.实习内容、进度计划和教学方法;
3.现场教学、参观、报告的内容与要求,实习中的操作与检查要求;
4.学生分组与时间安排;
5.实习作业与实习报告要求;
6.实习考核成绩评定方法;
7.实习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年的6月、12月填报下一学期的《西安文理学院实习计划表》和《西安文理学院实习计划汇总表》(含分散实习学生名单),并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八条 实习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习计划,应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实习计划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无故取消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实习计划或缩减实习时间、内容;
2.实习计划的调整在时间进程上不得与理论教学等其他教学环节冲突,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习计划,应报教务处审查并备案。
第十九条 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学院、教研室定期了解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考核,分管院长也要深入实习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尽早解决。
四、实习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与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校外实习应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共同制定实习大纲。
第二十一条 实习教学大纲原则上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格式。但因学科专业特点,个别学院可自行统一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该实习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和所属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2.通过本实习主要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动手能力和能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3.实习的主要内容、目的和具体要求;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4.实习的检查、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标准等;
5.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纪律教育、勤俭节约和保密保安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的教育。
五、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人身健康与安全,学校或学院应遴选具备良好实习条件与安全健康实习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要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学院应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优先考虑到学校实习基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的落实以学院为单位对外联系(其中分散实习的单位由学院负责协助学生联系),部分实习需要以学校名义向实习单位发出联系函的,可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学院应提前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实习单位,便于接收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学生实习基地,确保实习质量。争取每个专业都能建立五个以上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二十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参照《西安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六、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学分。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申请实习免修。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必须提出缓修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修,因事一般不得缓修。缓修随下一年级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修不及格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十条 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及实习大纲要求,制定相应的实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校外实习原则上实行院企(校)双方共同考核制度,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协商共同制定实习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联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本学院实习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考查成绩、答辩成绩(针对3周及以上的分散实习,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学生答辩)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完成《学生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经实习基地和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审议后,一份入学生档案,一份学院存档。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实习成果者;
3.未经许可获取或泄露有关的机密者;
4.实习期间无故缺勤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5.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6.发生其他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成绩优秀的可推荐学校优秀实习生。校级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当年实习生总人数的10%,可按照生师比80:1推荐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表彰一次。
七、实习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负责制。由学校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各学院与实习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基本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各学院需制定适合本学院专业特点的实习生纪律守则,并在实习工作开始前,做好实习师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与实习师生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为师生购买保险;应与实习单位就实习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建有实习基地的应签订长期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加强本队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做好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对突发事件负有临时处置责任和救助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制定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相关安全规定而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对违反实习安全规定的学生,应给予相应处分。
八、质量保障与监控
第三十八条 所有实习环节,均应制定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实习考核标准、教学效果评价标准,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实施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备数量充足、具有相应教学环节教学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 做好实习前、中、后期的质量管理工作。(1)前期,做好教学条件、教学文件建设,充分研讨教学大纲,明确实习内容、目的与要求;(2)实习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善于动手;实习报告撰写环节,指导学生撰写科学、严谨、规范、求实的专业实习报告;(3)实习结束后,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组织收集信息反馈,分析学生实习教学效果,倾听学生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实习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实习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在校外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环节,要进行实习过程管理评价工作,由合作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实习成绩中体现。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实习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安全、保密措施及实施效果,教学条件与经费保障,学生反馈与教学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计划,经验体会与建议等。
九、实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四十三条 强化实践育人理念,遵循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的育人理念,学院应开展广泛深入的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四条 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特别是探索校内与校外、实体与仿真、认知与实操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习教学内容;建设及时反映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更新、教学条件升级要求的实习教材;加强教学标准研究与建设,优化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十、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实习经费采用限额包干制,包含在学校每年同意划拨给学院的教学经费之中,由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学生和带队教师保险费、住宿费、实习费、市内交通费、外聘教师讲课费、伙食补助费等必要开支,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学院必须将学生实习费单独列支,由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教务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和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实习天数按实习计划和凭教师、学生外出实习起止车票的时间核定;本市实习按每周五天核定。
第五十条 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学生实习费用,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协议及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应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细则,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未尽事宜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协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西安文理学院分散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