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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分散实习管理的意见

  实习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实习活动,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由于部分专业的特殊性、实习场所条件限制及学生就业的需要等,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进行分散实习。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散实习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审批学生分散实习资格

  1.对师范专业本科的教育实习、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由系(院)统一安排,集中到基地实习,原则上不允许分散实习。

  2.确需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开始两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本系(院)领取《实习计划和基本要求》及《联系实习介绍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数应控制在15%以内,分散实习学生人数超过15%,经费和实习指导课时递减(分散学生人数达到20%时为正常经费的85%,达到25%时经费为正常经费的70%,小于30%时为正常经费的60%)。

  3.分散自主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计划送达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院),相关系(院)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

  二、加强分散实习学生管理

  1.各系(院)要及时派出指导教师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巡回指导和检查(可就近成片),并经常与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了解和监控学生实习情况(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MSNQQ等),相关系(院)和指导教师要做好记录;积极聘请学生所在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为本专业的实习管理人员,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

  2.实习前应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及组织工作,尤其要进行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实习的规章制度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未经本系(院)和实习所在单位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实习时间和变更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因违反规章制度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分散实习的学生要认真填写实习日记和进行个人实习总结,经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实习结束后上交所在系(院)审核。

  4.实习后各系(院)要对分散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后成绩考核(教育实习考核通过试讲的形式,非教育实习通过实习答辩的形式),教务处对考核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分散实习成绩考核

  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立即将实习报告上交所在系(院),由系(院)实习指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确认,原则上应由实习单位的成绩、本系(院)实习指导教师评定、实习总结或论文(答辩)等实习综合表现构成,比例原则为532,严格桉比例控制优秀比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及格者;

  2.实习后试讲或答辩未通过者;

  3.实习报告填写简略或未完成相应栏目的意见签署、未加盖公章者;

  4.缺少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者(或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过于简单,有应付或弄虚作假行为);

  5.实习期间教务处或所在系(院)抽查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无故不在实习单位坚守实习岗位者;

  6.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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