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文理校发〔202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以及《西安文理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纲要》(西文理校发〔2020〕81号)《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持续改进机制建设的意见》(西文理校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坚持科学有效的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健全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学生、督导、教师同行、行业企业专家以及教学管理人员等多主体参与、有机协同的跟踪反馈与持续改进机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课堂教学质量多元评价体系,形成“评价—引导—反馈—提高”的良性教学评价机制,并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职称职级晋升、教学奖励、教学评比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多元评价重点是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中的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学生学习成效、持续改进等观测点进行评价,旨在将评价信息及时呈现和反馈给授课教师,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改善学生学习体验,逐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评价对象、主体和组织分工
第四条 评价对象
评价范围涵盖所有本科生课程的课堂教学班,评价对象为所有列入教学计划的本科生课程。
第五条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教学督导、教师同行、行业企业专家、教学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 评价组织
学校总体负责课堂教学质量多元评价的顶层规划和统筹协调,以教学单位为重心开展多元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全面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课堂质量管理,突出教学单位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的关键作用。
第七条 评价组成
评价包括四类,一是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以下简称学生评价) ,二是
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 (以下简称督导评价),三是教师同行、行业企业专家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 ( 以下简称同行专家评价),四是教师对自己课堂教学质量的自我评价。
第三章 学生评价
第八条 学生评价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
(一)过程性评价
1. 组织形式: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均可在教务系统中结合教学实际发起过程性评价活动。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每学期自主开展过程性评价应不少于 1 次。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评教活动及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发起的问卷调查。
2. 评价指标:附件1中给出了《西安文理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过程性评价问卷》的样卷,教学单位、授课教师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重点观测点进行调整修改,但内容必须包含学生对于教师在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学生学习成效、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评价。
3. 评价结果:过程性评价只进行定性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级。教师可根据学生反馈情况及时调整课堂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与教学进度等,提高教学质量。
(二)终结性评价
1. 组织形式: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于每学期末课程结束后,成绩查询前发起学生评教活动。
2.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含“教师教学”方面的师德师风 (第一标准)、教学态度、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观测点以及“学生评学”方面的课堂参与、知识掌握、能力提升、素养养成等观测点,从以“教师的教为中心”向“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转变;从对学生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为主向“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有机统一,德育为先”转变。
学生的终结性评价针对课程的不同类别(理论类课程、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理论+实践课课程和术科类课程等四类)分别设计了学生评价指标(见附件2)和督导、同行专家评价指标(见附件3)
3. 评价结果:对于同一授课班级学生评价结果进行统计时,应再剔除最高10%和最低10%的学生评教分数后,再取平均值作为最终的班级学生评价结果。对无故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1/3或无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1/3、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学生,任课教师可向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申请其终结性评价结果不纳入相应课程的终结性评价最终分值的计算,经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督导评价
第九条 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工作安排,开展评价活动。
(一)组织形式: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的评价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院级本科教学督导和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的评价工作。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校级督导评价覆盖情况合理安排院级督导评价,原则上要求校院两级督导配合实现教学单位任课教师课程全覆盖。督导评价工作在学校听评课系统中完成。
(二)评价指标:主要评价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生课堂参与程度、持续改进等观测点,具体指标见附件3。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课程教学实际情况针对二级评价指标进行重点释义和制定具体评价要点。
(三)评价结果: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后应及时登录听评课系统,客观公正地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以文字的形式指出被听课教师教学过程的优缺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若一门课程由多名督导同时听评,在进行本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计算时取平均值。
第五章 同行专家评价
第十条 同行专家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原则上要求实现教学单位任课教师课程全覆盖。
(一) 组织形式: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学实际,协同组织校内学科专业方向大致相同的教师之间相互听课评价,也可自行邀请校外相关学科专业方向的教师、行业企业专家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进行课程评价。
(二)评价指标: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指标,指标设置应关注立德树人成效、课程思政落实情况,体现课堂的学术性、课堂教学的互动性、学生学习的成长性、学科课程的差异性;也可使用附件3中的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价结果:校内教师互评可通过学校听评课系统反馈听评情况,校外人员通过填写学校或教学单位制定的教学质量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地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以文字的形式指出被听课教师教学过程的优缺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若一门课程被多名同行专家听评课,则以他们评价结果的平均分作为同行专家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六章 教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教师自我评价是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完成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自我客观、
全面评价,采用自我书面评价或填写教学单位制定的自我评价情况表。教师自我评价可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计算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多元评价结果互为印证,凸显学生评教作用”的原则进行计算。定量评价结果的计算方法是对学生、督导、同行专家三方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其中学生终结性评价分数的权重应在60%以上,督导、同行专家评价结果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调整权重。
若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定量评价结果为零,并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定性评价指学生的过程性评价,其结果以等级的形式表示,按照学生根据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过程性评价问卷》中对教师教学总体满意度评价等级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若一学年内任课教师授课门数超过一门,则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所授全部课程评价分数的平均分。若一个教学班有多名任课教师,则评价分数可被认定为每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第十五条 在基于课堂教学的多元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时,应首先按照学生定量评价成绩、督导评价成绩、同行专家评价成绩的优先级顺序进行排序,若上述定量评价结果完全相同,则参考定性评价结果的等级确定最终排序。
第八章 评价结果的分析与应用
第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收集汇总院级督导、同行专家、学生过程性评价的评价结果,并上报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汇总校级督导、学生终结性评价结果,形成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针对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用于教学管理与教师课堂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并自主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学年教学评价得分、等级与排名的计算,并将评价结果报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各类评价结果,查找课堂教学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积极开展课堂教学的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可用于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职称职级晋升、教学奖励、教学评比等工作。对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差,学生和督导反映存在问题比较多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合理安排专题培训、教师进修课程等,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对于忽视课堂教学质量,多元评价结果位于所在教学单位排名最后5%的教师,单位主管领导应及时约谈规诫;对于连续两年位于所在教学单位排名最后5%的教师,应减少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对于多元评价结果低于60分且主观上不进行整改提高,态度恶劣的教师,经学院督促教育无效,可采取暂停安排课堂教学任务或调离教师岗位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