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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项目建设,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 1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12〕4号)和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文理校发〔2019〕71 号)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校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专指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资助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在下拨经费范围内可自主按照合同预算使用,但杜绝随意性。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经费纳入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项目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监督下根据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第四条 项目级别资助额度。

  (一)国家级项目资助金额:2万元/项;

  (二)省级项目资助金额:0.6万元/项;

  (三)校级项目资助金额:0.2万元/项;

  (四)重点领域项目,校级资助0.6万元/项,省级资助1万元/项,国家级资助2万元/项。

  第五条 经费拨付方式及使用范围。

  (一)经费拨付方式

  1.校级项目立项时一次性拨付到位;

  2.升级为省级的项目,次年追加0.4万元;

  3.升级为国家级的项目,当年追加0.4万元,次年追加1.4万元。

  4.重点领域项目:校级立项时一次性拨付到位;升级为省级的项目,次年追加0.4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的当年追加0.4万元,次年追加1万元。

  (二)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版面费、评审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印刷费等必要开支。

  具体用途说明如下:

  1.图书资料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开支。购买图书资料必须在学校图书馆进行登记后,方可报销。

  2.实验材料费用于项目研究中发生的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和实验所必需的辅助模块购置支出,报销时

  需提供相关清单。不能购买计算机及其配件.

  3.仪器设备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支出。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相关采购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设备或物品归学院所有,并用于以后的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4.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论文发表的版面费、审稿费及其他成果发表等开支。

  6.专利申请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

  7.调研交通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乘坐公交车支出。

  8.其他用于邮寄、加工调试等支出,特殊情况请做说明。

  论文或其他成果发表及专利申请费、资料费、调研及差旅费

  和其他等开支类别所占比例应合理,不得用于支付餐饮、娱乐、

  旅游、出租车费及一般办公用品购置等一切非直接研究费用

  9.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按照财务规定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六条 大创项目的经费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负责报销经费审批工作。大创项目经费报销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

  理制度规定。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主持人(学生)在费用报销凭单经办人栏目签名,项目组成员在验证人栏目签名,指导教师

  在部门负责人栏目签名,由项目主持人(学生)直接到计划财务

  处办理报销手续。如需借款,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借款单,注明项

  目名称和用途,经指导教师审批后,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

  手续。

  第七条 经费使用不当处罚

  经核查,对下列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

  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巨大损失的;

  违反学术诚信,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泄漏机密。

  对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研究成效不明显,或严重浪费、弄虚作假,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根据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两年内申请大创项目的资格,同时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参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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