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文理校发〔2024〕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西安文理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籍,在校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根据违纪事实、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后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试信息者。
(三)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四)没有特殊情况在考试过程中随意在考场内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五)在线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组织方要求,脱离监控范围,违规切换手机屏幕,考试过程中有与考试无关的异常行为者。
(六)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考后,仍在其座位留有物品、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无论是否翻阅抄看)者。
(二)开考后不在指定座位就坐,随意调换座位而不听劝阻者。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向前后左右借用文具、询问答题者。
(四)考试结束铃响不交卷且不听劝阻者。
(五)有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考后,发现有夹带(无论是否翻阅抄看)者。
(二)闭卷考试事先将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桌面或身体某部位(无论是否偷看)者。
(三)开卷、半开卷考试开考后,携带超出允许范围的教材或参考资料者。
(四)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将试卷放在规定位置以外,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者。
(六)考试中互相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
(七)将通讯工具、具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者。
(八)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说题或扔纸条者。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者。
(十一)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预先商量,集体舞弊。
(二)替人考试或找人代考。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在考场上大声吵闹,或在考试过程中有其他违纪或舞弊行为而不接受批评教育等),且认错态度不好,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
(五)利用反屏蔽手段作弊,组织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
(六)在学习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已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不论再发生哪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九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考试工作人员填写《西安文理学院考场记录单》并附相关物证材料;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将学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条 各学院核实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学生违纪或作弊材料经学院领导签字后于24小时内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
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学院处理意见,形成拟处理决定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文件由教务处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处分文件由教务处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等大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以上条款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分每学期由教务处负责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