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西文理校发〔201319

第一章  

第一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基本载体。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和掌握知识的重要工具。搞好教材建设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做好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实际,以落实学校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为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统招本科教材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教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定教材建设规划。

3.指导教材研究和质量评价。

4.负责组织优秀教材的推荐和评选。

第五条 教务处教材科负责对教材编写、评选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组织教材编写的立项。

3.组织推荐优秀教材。

第三章 教材建设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1.限制原则:所开课程已有公开出版的优秀教材和统编教材的,要积极使用,不能片面强调教材的自编率,避免重复编写。对于缺少适用教材的课程,学校鼓励具有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需要积极编写校本教材。

2.特色原则:以地方本科高校办学需求为导向,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准则,充分体现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出特色,体现原创。

第七条 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的程序。

1.教学工作委员会每23年组织一次教材建设规划的申报工作,并确定该时期内教材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意见。

2.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需要,编写教材建设规划,包括教材的选用及编写规划。

3.教务处审核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4.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该时期教材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意见进行审议,通过后即列入“西安文理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5.“西安文理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一经确定,不得无故变更。

第四章 教材建设的立项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列入“西安文理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中的教材编写项目进行咨询与指导,督促落实教材编写规划。

第九条 学校鼓励、推荐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教学经验的教师、专业带头人等参加出版社规划教材的立项。对于出版社立项的规划教材的编写,学校将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材的编写工作。为充分调动教师编写优质、特色教材的积极性,教材编写将作为学校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评等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材编写的质量,要求主编在编写教材的当年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主编的,须有两名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推荐;并有本学科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担任本课程两次以上主讲工作,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治学态度严谨;参编人员应有系统讲授本课程1次以上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教材立项的审批程序。

主编教师提交“西安文理学院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及较详尽的拟编教材大纲,同时提交拟编写教材在校内使用过的讲义或不少于三分之一章节的样稿。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查立项材料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时确定立项教材的资助方式。

第五章 教材建设基金及其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设立20万元的教材建设基金用于教材建设。

第十四条 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准予编写的教材,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出版,作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出版印刷的教材全部进入教材库存,印刷及出版费用从教材建设基金中暂付,待教材使用后,印刷及出版费用由教材账返还给教材建设基金。

第十六条 教师编写教材按规定支付稿酬(从教材建设基金中支付),正式出版的教材按与出版社约定的稿酬标准支付。教材发行后经济收益的50%作为奖励返还教材作者。

第十七条 凡未列入“西安文理学院教材编写规划”的教材,一般不予立项,特殊情况需补充立项的教材,须在申报立项时间之前提交详细的补充立项说明。

第六章 立项教材的编写

第十八条 通过教材立项审批程序的教材即可进行编写。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的具体要求。

1.要根据所适用该教材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具体要求组织编写。

2.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编写应在主编主持下进行,主编负责全书统稿,并对教材编写的全部工作和质量负责。教材编写应遵循先进性、适用性、系统性、理论性的原则。

3.教材的编写要坚持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强调精益求精,反对粗制滥造,反对内容陈旧、雷同、质量不高、低水平教材的抄袭和重复编写;倡导改革精神,树立精品意识。

4.应根据“西安文理学院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中的编写计划按时、高质量完成编写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一般应提前三个月由主编教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5.编写完成的教材须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进行审稿,通过后才能付诸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书稿将不予出版发行,并且不计稿酬。

6.教材一经审定通过,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出版、发行。在出版过程中,要对教材的编校、装帧、纸张、印刷、定价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教材的出版质量。

第七章 校级优秀教材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学科、专业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并在教材体系、内容等方面具有创新和特色;

2.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吸取了本学科、专业发展的新成果,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和适用性,能够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4.文字准确,语言流畅、精练,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5.经过两届以上学生使用,教学实践效果好,已正式出版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评选办法

1.优秀教材每两年评选一次;

2.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教材的推荐工作,按时间要求填写《优秀教材申报表》及《申报教材专家评议表》等各种表格(由学校统一制定),报教务处。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批准和奖励工作;

3.教材奖分设优秀教材奖和优秀实验教材奖两类,优秀教材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优秀实验教材奖不分等级。被评为一等奖的,可申报省(部)级优秀教材奖。对获奖教材,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4.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若公开出版的规划教材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或精品教材,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给予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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