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端正学习态度,切实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西安文理学院学位管理条例》《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竞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班级考勤员和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可指定课代表协助检查、登记)。教师必须在课堂教学日志上签名并及时向系(院)反映学生缺课情况,每周一交教务处。考勤员每周将学生考勤表按时交辅导员,辅导员每两周汇总后,经系主任(院长)签字后由系(院)秘书将全系(院)各班级考勤汇总表交教务处,并在本系(院)通报。各系(院)应有专人负责抽查学生到课人数;教务处认定后及时按规定处理违纪学生。

第二条 学生请假必须经所在系(院)批准。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3学期,请假3天以上者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严格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管理细则》给予相应处分。出勤作为优秀班级评选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生课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迟到、不早退。迟到者须经教师同意方可进入教室。学生不得早退或中途出入教室,如有特殊情况出入必须征得教师同意。上课期间,不允许手机等发出响声。

第五条 学生任何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2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严格命题、阅卷、登分等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公共课、基础课逐步实施教考分离、流水阅卷;逐步做好必修课程的试题库建设,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从严治考。

第七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门课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考试资格,本科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八条 严格学籍制度,一学期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在校学习期间所有应修课程经重修后仍有6门(含6门)及以上者,直接作退学处理,不再给重修机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5门及以上者,不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同时,加强学籍预警,对违纪学生既要从严处理,又要积极教育引导。

第九条 严格毕业生资格审查。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公共选修课达到规定的学分、计算机考试达到规定等级、体质测试合格、无恶意欠费等,方可毕业。

第十条 严格学位资格审查。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水平规定等级并取得合格证书、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至少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教育实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方可授予学位。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未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5门及以上者;非英语专业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统一达标考试者;在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未达到学院规定的相应专业类别要求者,一律不得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 对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的个人和系(院),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进行相应学科科学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成果,经教务处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院进行一次毕业论文(设计)评比,获奖的优秀论文将装订成集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加大考研工作力度,定期了解各年级学生考研意向,定期召开考研讲座,开设考研课程专项辅导班,不定期召开考研经验交流会。对考研成绩突出的系(院)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支持学生科研活动。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负责,各系(院)组织开展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制定详尽的落实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开设读书课、讲座课,不定期邀请校内外人士作有关学科的讲座。

第十七条 利用课余时间,合理安排教师辅导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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