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规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从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立项原则、内容与立项程序

第二条 立项原则。

院级教学改革立项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的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四)优先保证一批以宽口径大类专业为对象,集课程结构重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及教学管理改革等于一体的综合改革实践的重点项目;对目标先进,内容新颖,改革力度大,综合性强,受益面广,预期成果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予以积极扶植,重点资助。

(五)强调加强整合,加强实践,注意整体优化,注意研究成果的应用,尤其使项目研究成果为广大学生受益。

(六)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多个项目的主持工作,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凡验收不合格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校将取消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七)项目组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条 立项内容。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分为四大类,即学院总体教学改革、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同时,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学院对项目资助的力度,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两类。

(一)学校总体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对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战略性、整体性的研究与实践。

(二)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以宽口径大类专业为对象,集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等于一体的综合改革实践。

(三)课程建设类项目是指对课程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手段的更新等方面的改革与实践。

(四)教育教学管理类项目主要探索适应新时期学生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教学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等。

第四条 立项程序。

(一)学院发文,提出《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

(二)申报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本单位教学改革的重点,引导、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三)项目组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由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通过院级立项项目。

(五)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行文公布。

三、经费及项目管理

第五条 教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重点资助项目可延至3年。

第九条 教务处对教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组织院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与实施工作,组织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

第十条 院级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学院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额度按当期核发标准执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且为项目牵头单位者,学院将根据上级配套要求给予经费资助,重点项目可适当追加;凡无经费资助项目,学院先给予5000元启动经费,以后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确定配套经费。项目批准后分两次拨款,先启动总经费的1/21/3,年度(中期)检查后再决定下一阶段的支持额度。学院预留资助经费总额的5%,用于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工作经费。 整个项目与经费管理实行滚动式操作,优胜劣汰,绩效挂钩。

第十一条 所有教改立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改立项项目的研究、管理工作都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所在部门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经费开支的监督,帮助项目负责人制定好研究实施计划,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按照各课题进度确定其中期检查时间。 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材料,填写 《西安文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表》。教务处要对照立项协议书,对每项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情况不好的课题,教务处可酌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延长、暂停、中止或撤销等)。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拨款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批教学改革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

第十四条 凡年度(中期)检查中无阶段性成果,或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擅自中止项目,或将经费挪作它用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权或不予审批报销所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教改项目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

第十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少数取得优异成果、影响广泛的一般资助项目,可分别提升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增加相应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二)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

(三)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文献资料、磁(光)盘、计算机软件和有关办公用品等。

(四)劳务津贴。指为完成项目用于聘请相关人员的报酬,本项目建设人员不得提取,限额为核拨经费的30%,需提供劳务发放清单。

(五)项目成果鉴定费。

(六)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发放工资、奖金,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教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使用教改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到学校计财处办理。

四、项目验收与奖励

第十八条 凡学院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结题验收(也可以进行成果鉴定)。项目结题验收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采取二级单位初审和学院终审相结合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申请验收项目需准备以下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改革的目标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项目主要成果(含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应用、学生受益情况);项目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研究的思路。

2.项目结题验收表。

3.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

(二)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或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相关材料,并在《项目结题验收表》中认真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意见”中必须包括项目所做的几项主要工作及效果评价)。

(三)学院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终评,并将评审结果通知项目组和项目所在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院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同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凡通过验收或鉴定、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可以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院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进一步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工作按《西安文理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联合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办字〔1999039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以来院级教育教学改革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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