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关于修订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说明

教学大纲是与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基本内容、性质、任务及该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和选编教材的直接依据,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和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监督、评估学校教学质量,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统一,规范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根据教育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要求,现就修订新的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制订教学大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订教学大纲要紧扣人才培养计划和目标的要求,充分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体现教学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加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教学,突出学生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制订教学大纲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要求。制订的教学大纲在贯彻国家关于教学和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的同时,要明确本门课程在整个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规定出本门课程的基本教学任务和要求。

(二)科学性与适时性相统一。教学大纲中所列的材料论点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在科学上经过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内容,同时这些内容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系统性与现实性相结合。教学大纲的制订要依据专业内在的逻辑和学科体系编写,要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和配合。制订的教学大纲要针对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反映教学改革新成果。针对学生的基础状况和可接受程度,确定内容的难易程度,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

(四)基础理论与能力培养相统一。制订的教学大纲应突出该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合理分配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的比重,把学生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二、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一)教学大纲编写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编写说明”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课程的性质(即指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任务:说明课程的基本类型、基本属性和为实现培养目标所承担的任务。

2.教学的基本要求:学生学完课程后,在知识、技能和能力上分别应达到的程度。教学要求可根据课程的性质使用相应的定性词汇,对教学内容作不同层次的要求。例如:有关定义、定理、性质、特征等概念的内容可按“知道、了解、理解”三个层次要求;有关计算、解法、公式、法则等方法的内容,可按“学习、掌握、熟练掌握”三个层次要求;实验(实践环节)可按“观察、学会、掌握、应用”等几个层次要求。

3.学时数分配:说明教学大纲学时数(用表格形式表示,见附录),分章列出讲授、实验、讨论和习题时数等。

4.本门课程与其他课程关系:简要说明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及学生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应具备的基础知识。

5.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6.主要教学方法与媒体要求:说明本课程教学所采取的主要教学方法及在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辅助设施等。

(二)第二部分为“教学内容纲要”部分。这一部分是对课程内容的具体说明,是教学大纲的主体,具体的教学内容要按章节顺序编写。

每一章要说明以下3项内容:

1.该章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知识点;

2.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

3.教学重点和难点。

每一节要详细说明本节的具体教学内容和学时要求。内容详略以能表达清楚知识、技能的范围和深度为限,充分反映课程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体现出课程的特点。

实践教学环节应说明实践教学目的、要求、作业与实践报告、时间与时数分配等相关内容。单独开设实践环节性课程,要单独编写实践教学大纲。

三、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本次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指导和监督,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课程教学大纲按课程性质分专业组织编制。各系(院)应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所属教研室和实验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的具体编写和修订的组织、指导和初审工作;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订由开课系(院)负责,争取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对于跨系(院)的课程,可在教务处的协调下与相关系(院)共同协商解决。

(三)各教研室、实验室应成立教学大纲编写和修订小组,组织有关教师做好教学大纲的具体编写和修订工作;教研室可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课程小组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初稿,交教研室集体讨论制定,各系(院)应组织各教研室对教学大纲进行审定;对于必修课程的教学大纲,主管领导应进行复审;然后报送教务处。

(四)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教学大纲的制订分专业编写。

四、时间安排与格式要求

(一)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于20054月开始。

(二)各系(院)于20056月底前完成初稿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大纲研讨会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后返回修改,改定稿于9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材料及软盘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附件:课程教学大纲格式

                                                                                                   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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