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试行)

公共选修课对于拓宽和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发展学生的个性与兴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自然科学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反映学科新成就以及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我校公共选修课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设立五个大类:①人文社科类②自然科学类③技术技能类④创新创业类⑤公共艺术类。

第二条 学校对公共选修课进行统一规划,汇聚全校优质教学资源,确保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质量。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要将优质课程推荐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四条 被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是下达公共选修课课程开课任务的依据,没有被纳入课程库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少数课程安排在双休日进行。

第七条 未经申报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纳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不得开课。

第八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门数不得超过2门。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申报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公共选修课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12周,所申报课程开课时间为下一学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申请新开课程的教师每学期第10周前向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提出申请,由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于第10周—12周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教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等资料进行审查并于第12周末将拟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交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每学期第13-15周完成对公共选修课的审核,第16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学生在网上选课。

第十条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申报通知下发后,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

1.第一次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请下载《西安文理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将签字盖章的纸质版申报表报教务处,除此之外,还应提交纸质版教学计划和不少于总课程2/3的教案(或讲义),资料提交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录入课程库,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参与公选课程网上申报工作。

2.已经录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申请开课只需网上申报,请任课教师务必认真阅读校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网上操作指南并认真填写校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不得改动学分、*号项为必填项)。

3.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应把公共选修课列入质量评估、考试评估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公共选修课的质量以及课程库的规范管理,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退出机制。

1.连续两次因选课人数不足导致停课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库,并不得以相同课程名称再次提出申请;

2.已录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每年至少开出一次,对于连续两年不申请开课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3.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课程安排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教务处定期对需要退出课程库的课程进行一次筛选,依照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开设资格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选修及考核

第十二条 本科生应从公共选修课的5个不同类别中选修8学分的课程,每一类各占2学分。其中:

艺术类专业学生必须选修2学分人文社科类课程、2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技术技能类课程、2学分创新创业类课程;

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必须从公共艺术类、技术技能类、创新创业类中各选2学分,此外文科类学生还必须选修2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2学分人文社科类课程。

公共选修课学分计入专业课程总学分,共修够8学分方可毕业,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不发毕业证书,待修完规定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起始周分为1-8周、9-16周、1-16周三类。学时分为16学时、32学时两类,学分分别是1学分和2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集中实践环节安排与公共选修课冲突者,优先考虑集中实践环节,并按《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起止时间,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至第七学期终止,专科生至第五学期终止。

第十六条 选修公共选修课的学生,必须接受任课教师的考勤,无故缺课3次以上(含3次)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且以实际缺课次数计入该生考勤。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或团队要实行过程性评价,鼓励任课教师或团队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写作、实操中的一种或多种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平时成绩与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在2882的范围内由任课教师或团队确定。

第十八条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重修或改修。重修或改修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师工作量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工作量按学校教学工作量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本管理办法(试行)本科专业自2016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和有关学院及部门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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