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生产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综合素质训练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大类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或系(院)与中小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提供场所。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在校内建立,具备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学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要求

(一)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教学条件、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三)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四)能满足约20名学生的食宿、学习、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学校和系(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校建立,并安排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二)系(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和加强联络工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安排,选聘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在教学期间,系(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系(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方式、职责、权益,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合作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协议如涉及学校权益,需报学校批准。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系(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基地应挂牌启动,基地标牌的照片应连同协议书一并存档。

第九条 为满足学生实习和就业的需要,系(院)应大力建立与专业相吻合的实习点。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以系(院)管理为主。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二条 系(院)应成立实践教学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系(院)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应确定基地负责人,在共建单位聘用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以系(院)专任教师和共建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及兼职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工作计划。

(二)安排师生食、宿、行,为基地实践教学准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条件。

(三)负责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及教学材料的整理、存档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编制基地实习实训实践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三)负责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工作,对基本操作技能的讲解、示范和指导,以及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负责实习期间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调节分配。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基地教学保障工作等。用于系(院)基地选址、签订协议、挂牌、维持等工作,开支差旅费、制牌费和少量的接待费等。

第十八条 经系(院)申报、学校遴选,学院重点建设的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可设专项建设基金。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必须足额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教学工作,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

第十九条 实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制度,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系(院)自评和学校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凡评估结论达到优秀等级的,可以申报优秀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并对所在系(院)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系(院)要完善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报表,并建立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工作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西安文理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1号 电话 : 029-88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