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

西文理院字〔20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室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因素。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从事业费、学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验示范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学院、系(院)两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实验教学的规划管理。

2.负责学院实验室建设。

3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相关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等。

4.与资产处完成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工作。

5.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评聘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依据岗位职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经费、环境条件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法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属系(院)聘任,上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制订岗位责任制及本室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

5.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按照学生人数,实验室类型,教学、科研工作量和仪器设备状况及人事编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劳动保护执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守则(试行)

2.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试行)

 


 

附件1

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守则

(试 行)

一、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对所需材料设备要进行认真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学生在教师和实验辅助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规定的实验内容、实验步骤和仪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教师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多做有创造性的实验,凡改变实验内容、实验步骤和仪器操作规程,须经教师或实验辅助人员同意,实验室主任批准。

四、实验过程中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吃零食和乱扔纸屑杂物,要保持室内及仪器设备的整洁。爱护设备,节约药品,实验结束后,一切物品要放回原处,并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卫生。

五、实验室仪器不得随意拆装,损坏仪器设备者,要按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凡因工作需要借用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定期归还。

七、凡教师个人领用、保管的设备工具,在离岗、离校(含校内调动、调离学校、离退休等)时,要及时办理个人领用、保管的物资设备移交手续,经所在单位的物资管理员审核签章,到实验室与资产处审核签字后,办理手续。

八、实验室里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的东西。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


 

附件2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试 行)

一、实验前要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了解实验的步骤、方法和基本原理。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了解并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应注意事项。

二、进入实验室要着装整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和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纸屑杂物,要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整齐清洁。

三、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不服从指导,经教育无效者,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四、实验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乱动乱用仪器设备,凡因乱动用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五、必须认真进行实验,如实记录各项数据,积极分析思考,不得抄袭他组实验记录。实验结果要经教师审查。

六、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药品。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将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带出室外,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七、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八、实验完毕,应按规定进行仪器设备的清洗、保养、整理复原,关好水电与门窗,经教师认可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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