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允许其参加考试,但应受到系(院)的通报批评,并记入学年综合考评。

(一)闭卷考试开考前携带的无线电通讯工具、书本、电子记事本等有关物品未按规定及时放置到指定位置者。

(二)开考前未按规定的座位就坐者。

(三)没有特殊原因,迟到15分钟及以下者。

(四)未按要求将准考证、身份证、考试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规定位置,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查验者。

(五)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经批评教育悔改者。

二、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重修,根据违纪事实、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后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试信息者。

(三)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四)没有特殊情况在考试过程中随意在考场内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三、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重修,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考后,仍在其座位留有物品、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无论是否翻阅抄看)者。

(二)开考后不在指定座位就坐,随意调换座位而不听劝阻者。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向前后左右借用文具、询问答题者。

(四)考试结束铃响不交卷且不听劝阻者。

(五)私自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被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而拒不放置到指定位置者。

四、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重修,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开考后,发现有夹带(无论是否翻阅抄看)者。

(二)事先将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桌面或身体某部位(无论是否偷看)者。

(三)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言说试题答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四)将试卷放在规定位置以外,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者。

(五)考试中互相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

(六)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给他人传送答案或接收他人答案者。

(七)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说题或扔纸条造成对方作弊后果者。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者。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预先商量,集体舞弊。

(二)替人考试或找人代考。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在考场上大声吵闹,或在考试过程中有其他违纪或舞弊行为而不接受批评教育等),且认识态度不好,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

(五)利用反屏蔽手段作弊,组织、参与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

(六)在学习期间,因违犯考试纪律已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不论再发生哪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学生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考试工作人员填写《西安文理学院考场记录单》(并附相关物证材料);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各系(院)核实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并曝光,学生违纪或作弊材料经系(院)领导签字后于24小时内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实及系(院)处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形成文件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印发至相关部门和系(院)。

(三)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申诉。

(四)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等大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以上条款从严处理。

七、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分每学期由教务处负责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本办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文理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1号 电话 : 029-88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