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西文理校发〔2017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提高学校公用房的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008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各学院和党政、教辅、科研部门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的各类用房。

第三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遵循“统筹规划、定额配置、教学优先、有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学校统筹协调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各学院、部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公用房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阳台、卫生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二章 定额配置细则

第五条党政、教辅、科研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0

(一)正校级不超过39/人,副校级不超过32/人,校务委员不超过30/人。

(二)正处级不超过18/人,副处级不超过12/人,其他人员不超过9/人。

(三)个别专项用房如档案室、资料室、机房、库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核定。

S0计算公式:

S0=18/人×正处人数+12/人×副处人数+9/人×其他人数+个别专项用房面积。

第六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配置

学院公用房指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的各类用房。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S的计算公式为S=S1+S2+S3+S4

其中S1是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2是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3是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4是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省级重点学科、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及研究生、留学生用房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学校研究据实核拨。

(一)学院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1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院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用房(院领导办公室、学生工作室、秘书办公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正处级不超过18/人,副处级不超过12/人,其他人员不超过9/人。

S1计算公式:S1=正处人数×18/+副处人数×12/+其他人数×9/

(二)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2

教师办公用房是指用于学院教师办公的辅助用房(教研室、教授工作室等)。教授不超过18/,其他教师不超过6/人。

S2计算公式:S2=教授人数×18/+其他教师人数×6/

各类人员的用房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配置,不重复计算及配置。

(三)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3

教学科研辅助用房是指学院用于辅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辅助用房,包括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库房等用房,辅助用房根据各学院的规模,合理分配。

S3计算公式:S3=教师人数×2/

(四)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定额配置(S4)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教学实验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和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实训)室、琴房、计算机房、语音室、专业教室及附属用房。

S4计算公式:S4=学院本科生人数×K1

 

K1

人文学院

0.8

马克思主义学院

0.8

外国语学院

1

经济管理学院

1

师范学院

1.5

信息工程学院

1.5

艺术学院

3.5

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4

化学工程学院

4

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

4

第七条 教室定额(J)配置标准

教室按用途分为公共教室和学院教室两类,公共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院教室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各学院教室数(J)计算公式=学院班级数×K2 

各学院的K2见下表

 

 

K2

人文学院

0.6

马克思主义学院

0.6

外国语学院

0.5

经济管理学院

0.5

艺术学院

0.4

师范学院

0.3

信息工程学院

0.3

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0.3

化学工程学院

0.3

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

0.3

第三章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管理

(一)学校对各单位的公用房实行“指标管理”,即将定额面积指标统盘切块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对定额配置的公用房拥有自主调配使用权,应结合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房指标,调整内部教学科研用房的空间布局和具体功能,通过内部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有效开展。

(三)学校对各单位的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即对各单位超额面积实行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四)学校按定额面积给各单位划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超过定额的用房,原则上须交还学校,纳入储备用房管理。对于不足定额的用房,学校将逐步补足。

第九条各学院各类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的需求,严格按定额标准配置党政办公、教师办公和教学科研辅助用房。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如进行内部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类用房的装修实行严格的装修审批制度,应事先将装修方案上报基建处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学院教学科研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教学科研用房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优先满足相关学院的学科发展需要,对高层次引进人才、重大科研项目、产教融合等用房,由相关职能部门论证配置面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储备房源信息,配置方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配。

第四章 有偿使用及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10%(含10%)以内的,暂不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10%以上的,暂按20//月计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学年定期对各单位的定额使用面积进行核算,超额面积费用报计财处从各单位指定预算项目中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公共多媒体教室、公共计算机机房、舞蹈教室等公共教学资源和演播大厅、报告厅、公共会议室、大礼堂等公共服务类用房,暂不实行定额配置。

第十六条各学院管理的教学科研用房可在保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工作,服务收入参照学校产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西文理校发〔201223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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